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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揭阳市某公司工作三年(2008年7月至2011年9月底),今年9月31日辞职,合同为一年一签(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非劳动局规定样式的合同),约定每月10日发放工资。最近的合同签订时间是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合同到期时,公司只是口头提出续订合同,但是直到9月31日辞职前均未与我续签书面合同;而且在发放9月工资时,克扣了840元工资。其理由是为员工办理助理工程师证时支付了1200元红包费用,办理助理工程师的280元费用是我自己交的;离职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要多长时间办理? 公司克扣员工840元的工资是否合法?如果非法克扣,要求该公司及时返还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公司是否应该支付本人自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9月31日期间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差额?业绩提成是否应该计入二倍支付的基数?(基础工资3000元+业绩提成) 公司能否在规定的时间内为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请求相关部门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

其他 2011-10-13 22: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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