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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景洪大自然体育公司的一名职工。因为是假期工,每日薪资为40元,我是五月八号正式工作的,底薪应为920元,加上保险等费用补助我应收到1820元工资,但要扣除货损赔付118元,实际工资为1702元。可是昨天发工资时只有1263元,少了十一天的底薪,跟主管反应后,说是算成六月份的加班费,我说可以重新审核吗,然后就不给我回应了,请问现在我应该怎样维护我的权利?谢谢!

其他 2019-06-18 10: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后工伤保险提供的待遇。如果因为存在伤情,可以接受相关的治疗并依法申请工伤赔偿。工伤赔偿中有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工资,通常是由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标准发放的,这个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在内。
  • 你好,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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