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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刑事拘留期间通知其家人办理取保候审,10个月后检察院又作出逮捕决定,后羁押6个多月释放(注: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给羁押人出具的是盖有看守所印章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文书,看守所有什么权利出具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文书,公安机关是不是在逃避责任,两次羁押共计7个多月。这种情况能否申请国家赔偿,向哪一级机构申请,有没有时间期效。

争议解决 2008-04-03 13: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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