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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意外去世了,留下90多岁的爷爷,我爷爷还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这种情况我妈妈还有法定义务赡养我爷爷吗?我爷爷还剩下的这个儿子患了疾病,但他没有结婚,没有孩子,我和我的堂哥堂姐有义务去养他吗

离婚 2020-07-05 06: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具体时间是什么时候
  • 劳动合同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必须履行的义务,如纳税、服兵役、赡养抚养等;约定义务是基于合同等民事协议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支付货款等。法定义务是高于约定义务的,具有法律强制力。而约定义务主要发生在民事、合同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活动中,一旦双方的约定成立,该约定义务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时,守约方可通过法定途径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分为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①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②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③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④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防止损失扩大-,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⑤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法定义务是指法律(广义)所规定的义务。具体来说,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由于法律的规定所应承受的行为约束。即法律规定你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即: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子女有孝敬父母的义务。以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种种义务及约束规范等等。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必须履行,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 依据婚姻法的立法原理,赡养老人义务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被赡养的人与赡养人有自然血亲关系或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二)被赡养的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三)赡养人有赡养能力。因此,一般情况下而言,子女应当天然的作为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顺序的赡养人,但是当发生某种客观原因,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导致父母子女之间无法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时,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才可能产生发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第28条中“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是指“该”子女已经死亡或无赡养能力;也有人认为是指其子女全部“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笔者认为《婚姻法》第28条中所称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应当是指父母所有的子女都符合上述情形,换言之,只要其子女中还有人具备赡养能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就无须承担赡养义务。故而孙子对奶奶拥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一,奶奶无子女或有子女但该子女无赡养能力,而且奶奶本人需要赡养;二,该孙子有赡养能力。对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力或者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免除其赡养义务。只有在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或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 您妈妈没有义务赡养老人,老人的儿子女儿才有赡养义务,但你妈妈赡养的话,就有资格获得老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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