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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在2002年再婚前,与第二任老婆签定了协议将爷爷名下的房产赠与了我。而该协议经由十三位在职或退休的领导干部见证并签名,而赠与书则是经过当地统战部(爷爷所在单位)的盖章,但该协议并未经过公证处的公证。2005年房产已经过户到我的名下,2007年爷爷过世后他的第二任老婆一直霸占着房子不肯搬出。我想咨询的是,爷爷在婚前签定的协议由于未经公证处公证是否有效,如果她以协议未公证为由申请法院判我的产权无效,这个理由是否成立?

诉讼 2009-05-22 18: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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