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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诊断为癌复发,预手朮切除。手术中做两次穿刺活检,病理科均电话报告为见少许异形腺体,所以医生告知家属后手术终止,没切除,后期按时复诊。多日后,见到快速病理报告,见少许异形腺体,倾向腺癌。因手术台医生告知与书面不一致,要求医院调查。调查结果是病理科电话报告不准确,书面报告延迟,提议第三方调解。第三方组织专家咨询,结果是医院存在过错,但过错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患方不认可,上诉并申请鉴定。要求去省级鉴定机构和排除本市鉴定机构医院方均不同意,法院也极力劝阻,最终因医、患双方意见不一致摇号。法院也告知鉴定只做一次,服与不服都不会二次鉴定。患方疑法院偏问医院,患方怎么办?急!请各位律师大神指教

其他 2019-10-24 18:4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 当事人对于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可以采取如下办法: 1.可以到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去申请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3.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4.如果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再申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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