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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可以做房产公证吗
房产公证在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
朱正洪律师 朱正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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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江苏徐州沛县的,想问下人防车位,开发商在卖房时送人防车位合法吗
小区的人防车库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人防车位的使用权是由人防办公室授权给建筑物的建设机构,然后建设机构可将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小区的业主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睢宁商品商品房逾期交房2.5年,违约金怎么算
根据你们买卖合同中的约定。
吴健弘律师 吴健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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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我们之前聊的就是装修的不一样。
你们协商处理吧!起诉不划算,周期长。家庭装修非常麻烦
魏伟律师 魏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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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修建房子该如何给补偿
法律分析: 1.房屋补偿费,也就是房子本身的补偿。 2.装饰装潢补偿,也就是室内外装修补偿、像吊顶、地板、包门窗、墙纸、涂料、墙砖、吊灯、洗手池、马桶、灶台等等。 3.附属物补偿,包括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花坛、铝合金等等。 4.搬家费。 5.临时安置补助费。 6.搬迁奖。 7.院内土地补偿。 8.院外小菜地。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申领徐州铜山的居住证,居住时间满6个月是根据租房合同上的时间算还是申领时间算啊申领时间算啊?
办理居住证的租房合同时间可以填写何年何月何日起至何年何月何日止。租房合同时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具体可由双方协商约定,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6个月以上租期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或时限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衢州律师 衢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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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农村房屋买卖过户所需材料有哪些?
农村房屋买卖需要的资料有:买卖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平面图、集体土地建房批准文件、农村房屋买卖村委会书面意见、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表等。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郴州律师 郴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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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农村房屋买卖所需材料有哪些?
农村房屋买卖需要的资料有:买卖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平面图、集体土地建房批准文件、农村房屋买卖村委会书面意见、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表等。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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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农村房屋买卖过户所需材料有哪些?
农村房屋买卖需要的资料有:买卖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平面图、集体土地建房批准文件、农村房屋买卖村委会书面意见、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表等。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广安律师 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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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农村房屋买卖过户所需材料有哪些
<p>    1、农村房屋买卖手续办理为:需要去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地国土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实地进行勘丈、调查、公告,报国土局审核,注册登记,发证。 </p> <p>    2、农村房屋过户,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p> <p>    (1)登记申请书; </p> <p>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p> <p>    (3)房屋所有权证书; </p> <p>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p> <p>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p> <p>    (6)其他必要材料。 </p> <p>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p> <p>   法律依据: </p> <p>   《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二条 </p> <p>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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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购房,遗产如何分配?北京房产律师揭秘真相
东城区W号房屋;4.诉讼费由陈某辉、陈某杰、陈某涛承担。事实与理由:陈某贤、杨女士为夫妻关系,育有子女四人,即陈某霖、陈某辉、陈某杰、陈某涛。2018年陈某贤因病去世,杨女士于1993年因死亡注销户口。2004年,陈某霖因病去世。陈某君是陈某霖独子。因双方未能对遗产分割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秦女士诉称,我与陈某贤于1996年再婚,现陈某贤去世,我要求法院依法裁判,继承我应得的份额,同时要求在S号房屋居住至百年。被告辩称陈某辉辩称,我同意分割陈某贤、杨女士的遗产。我对陈某贤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陈某涛辩称,我同意分割陈某贤、杨女士的遗产。陈某贤生前留有遗嘱,本案应按遗嘱继承办理。陈某贤表示S号房屋由陈某辉、陈某涛、陈某君共同享有权利,并未明确具体份额,陈某君要求分割房产,其诉求不明确。S号房屋是央产房,不能上市交易,不具备分割条件,如果按份额分割,陈某君的份额不应超过三分之一。陈某君没有对陈某贤尽过赡养义务,继承份额应该考虑对父母的赡养情况。我对陈某贤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嘱中提到的居住权,我认为应以登记为要件,S号房屋没有登记使用权权属,故秦女士无权主张房屋居住权。东城房屋已经过户至陈某杰名下,是否作为遗产分割,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陈某杰辩称,位于东城区W号房屋是我出资购买的,陈某贤于2015年9月以赠与方式过户给我,不是遗产,不应该进行分割,陈某贤在遗嘱中也有表述。法院查明陈某贤与杨女士系原配夫妻,婚后育有子女四人,即陈某霖、陈某辉、陈某杰、陈某涛。杨女士于1993年12月3日因死亡注销户口。陈某贤于1996年4月15日与秦女士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陈某霖与吴女士系夫妻,陈某君系二人独生子。陈某霖于2004年11月12日死亡。陈某贤于2018年8月21日死亡。秦女士与前夫共生育子女四人,即秦某1、秦某2、秦某3和秦某4。秦某4于2020年死亡。2000年5月18日,陈某贤与D公司签订《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两份,约定陈某贤以成本价购买位于东城区和平里东街W号房屋(以下简称W号房屋)及海淀区S号房屋(以下简称S号房屋),购房时使用陈某贤、杨女士工龄优惠。S号房屋于2001年下发房屋所有权证,W号房屋于2002年下发房屋所有权证,两套房屋均登记在陈某贤名下。2015年9月8日,陈某贤与陈某杰签订赠与合同,约定陈某贤将W号房屋赠与陈某杰,同日,二人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陈某杰于2015年9月9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9月16日,陈某杰与妻子周女士签订《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以夫妻之间房屋产权人转移登记方式将W号房屋变更登记为陈某杰、周女士共同共有。2016年3月22日,W号房屋变更登记至周女士名下。陈某杰主张陈某贤于2015年2月12日立有自书遗嘱,内容为:……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在去世的处理意愿。1、海淀区S号和东城区W号的房产,是我在工作期间,依照我和已故妻子杨女士的工龄折扣付款等折扣优惠购置。海淀区S号的购房款是我个人一次性付款交纳。东城区房子的购房款是陈某杰交纳。对这两套房子的分配,S号的房子由陈某辉、陈某涛、陈某君继承,东城区的房子由陈某杰继承。2、考虑到后娶老伴的居住问题,虽然她有住房及四个子女,我愿意并要求我的子女,尊重现在老伴的居住权。现在老伴不参加对房产的继承,但有居住权。陈某贤在落款立遗嘱人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落款处还有见证人王某、高某鹏和贾某杰的签名。双方对上述遗嘱真实性均予以认可。陈某君要求按照份额分割房屋。秦女士要求在S号房屋居住至其百年。陈某辉、陈某涛认为秦女士主张的居住权不具有法律依据,且陈某贤患病期间秦女士不再与陈某贤同住,事实上放弃了对房屋的居住权益。庭审中,陈某君、吴女士、陈某辉、陈某涛主张两套房屋均使用了杨女士的工龄优惠,应为陈某贤与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贤将W号房屋赠与给陈某杰的行为无效,故W号房屋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陈某杰认可S号房屋系共同财产,但认为W号房屋系陈某贤的个人财产,陈某贤有权赠与。陈某涛、陈某辉提交部分购物记录、住院时间统计表,证明陈某涛长期为陈某贤购买生活起居的各项物品,在陈某贤住院期间,陈某涛、陈某辉承担了主要的照顾责任,并据此要求多分遗产。陈某君、吴女士对购物记录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无法证明物品系陈某贤使用且总金额较低,不能合理说明陈某贤收入的大部分去向;对住院时间统计表不予认可。秦女士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陈某杰对购物记录不予认可,对住院时间统计表真实性认可。秦女士主张因陈某涛于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左右更换S号房屋门锁,故其到秦某3家居住至今,期间于2017年10月左右住院,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陈某涛对此不予认可,称秦女士于2015年9月底搬离,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其与陈某贤同住,2016年后,陈某涛、陈某辉与陈某贤同住。陈某杰表示其未与陈某贤同住,对其他人与陈某贤同住的情况不清楚,同时陈某杰主张其于2010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明确已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故要求在分割遗产时对其予以照顾。陈某君、吴女士表示未与陈某贤同住,对其他人与陈某贤同住的情况不清楚。裁判结果陈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S号房屋由陈某辉、陈某涛、陈某君按份继承所有,每人享有三分之一份额;上述房屋由秦女士居住使用;房产律师点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各方对陈某贤所留自书遗嘱均无异议,且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应属合法有效。S号房屋和W号房屋均在杨女士死亡后购买,且陈某贤遗嘱中明确了两套房屋购房款的来源,虽在购房时折算了杨女士的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但该政策性福利不构成房屋所有权的共有,故两套房屋均应属于陈某贤的个人财产。对于陈某君主张分割的W号房屋,因陈某贤在生前已对该房屋进行处分,现已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周女士名下,本案中不予处理。对于S号房屋,陈某贤的遗嘱表示由陈某辉、陈某涛、陈某君继承,虽未明确每人各自份额,但遗嘱继承不应考虑法定继承方式下多分、少分的情形确定各自份额,陈某涛、陈某辉主张其尽到了较多赡养义务要求多分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故S号房屋应由陈某辉、陈某涛、陈某君三人均等继承,每人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对于遗嘱中所述秦女士有居住权一节,陈某贤立遗嘱时以及死亡时,我国民法典尚未施行,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当时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无居住权的相关规定,陈某贤的遗嘱系对其所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权利的处分,应属合法有效,秦女士现主张按照遗嘱居住S号房屋,法院予以支持。陈某涛、陈某辉主张对陈某贤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多分情形,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陈某杰主张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求多分遗产,对此陈某贤遗嘱中明确表示W号房屋由陈某杰继承,已为其保留了足够份额,故对陈某杰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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