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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今年三十岁了,八年前去国外留学,毕业后留在了国外,谈一外国男朋友,现在需要注册结婚,大使馆需要户口所在地的未婚证明,但是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一栏是空白,派出所出不了证明,怎么办?请指教!谢谢!

离婚 2019-10-27 11: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咨询所在地户籍部门如何办理。
  • 如果起诉离婚的话,你必须要提供的资料:
    1、起诉状和证据清单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结婚证、结婚登记证
    户口本不是必须提供的资料。在民政部门办理一定要户口簿,而且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要变成“有配偶或已婚”,到法院办就不用户口簿
  •   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未填,需要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到所属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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