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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在一家劳务做的小时工,正常工作时间7:00到15:30总共8小时,但由于身体不舒服,中途走了。那家劳务是长期要人的。我的工资也在他家压了将近两个星期的。劳务得知我中途不干的信息,说不要我了,我:把工资给我结了,我就走人。劳务:你要把今天干完,不然工资要两周后再给我。之前刚来的时候,签了一份合同。上面大概写着服装费100元,管理费300元,每小时13,工资一周一发压一个星期的,走之前要一个星期给他说。请问这份合同算吗?今天不干了,之前的工资能结给我吗?

其他 2019-06-26 10:0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跟哪个劳务签的合同?是正规劳务公司还是个人
  • 1如果用人单位有申请综合计算工时的话那么67等42小时每周超出的二小时要支付加班费的如果用人单位未申请综合计算工时的话周六上班要支付加班费的。2《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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