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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书与营业执照不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哪条规定?罚款多少?

不正当竞争 2019-09-11 11: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有:
    (1)、假冒名牌行为;
    (2)、限购排挤行为;
    (3)、滥用权利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虚假广告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7)、降价排挤行为;
    (8)、搭售行为;
    (9)、不正当奖售行为;
    (10)、诋毁商誉行为;
    (11)、通谋投标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原则: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业关系,不得强买强卖;   (2)、平等原则:参加交易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公平原则:参加市场竞争主体按规则行事,不得非法获取竞争优势;   (4)、诚实信用原则:善意、诚实、恪守信用、不得欺诈;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6)、不滥用竞争权利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可以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竞争行为”,即第五条至第十五条之内容。现摘录如下: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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