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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9岁)和乙(18岁)都是大一学生,报道一个月后,觉得校园住宿条件差,所以在校园附近的小区租房。恰巧看到丙要出租房屋,所以双方就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租金每年15000,租赁期间,采暖费和物业管理费由甲乙承担。租期为四年,2013年10月至2017年10月,每年10月5号支付一年的租金,任何一方违约将赔付30000元违约金,甲乙交了一年的租金并且签订了合同,准备再吸纳一个同学一起居住。承担房租,这时接到学校通知禁止学生在外居住,于是甲乙找到丙要求解除合同,丙却要求甲乙支付30000的违约金。甲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以什么理由

诉讼 2019-06-27 20: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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