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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8年10月底参加面试,面试的时候双方协议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6000工资,三个月转正之后5000底薪加提成。2018年11月1日正式上班,开始劳动关系,三个月之后,根据协定,给了5000的底薪。2019年5月底和用人单位提出辞职,老板希望可以继续工作一段时间,本人也出于负责的态度继续工作至6月底,7.1日正式辞职。之后去和用人单位协议业绩提成的问题,用人单位表示:面试时说的试用期不止三个月,到现在也没有正式转正,而且没有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声称不签劳动合同就不算转正。但是在试用期三个月之后给的底薪已经按照转正之后的底薪。后来本人无奈,只能提出试用期三个月以后按照6000的工资补偿。用人单位克扣至少28000元提成。这种情况属于违法吗

其他 2019-07-01 19:3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内职工不符合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如果用人单位不辞退的,视为符合录用条件,自动转为正式员工。《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 试用期的长短一般是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如果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劳动者离职,应当视为劳动者符合试用期的规定,以及通过试用期的考核,自动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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