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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快5年了,入职时约定每周工作6天,工资按照标准工时制,劳动合同签了三份,都是约定标准工时制工资,申请加班工资,仲裁裁决为工资对应工作时间为每周6天,不支持加班工资,那么劳动者当初对工作时间的约定就默认为工资按照每周工作六天支付,请问还有什么法律支持推翻这个裁决

讨薪 2024-07-03 15:2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劳动合同约定了标准工时,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的。
    【追问】那有什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推翻裁决书上认定的约定工资对应工作时间每周6天,不支持加班呢
    【回答】应该是仲裁委裁错了,建议直接到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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