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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我方做为买方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为卖方母亲所有,卖方母亲已故,其称自己为唯一继承人,收取房款以后将房本交付我方后,称先去办理继承随后办理过户,从此音讯全无,2018年我方向法院起诉,2019年法院作出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不能过户,原因是被告并非唯一继承人,只占四分之一所有权,现一审判决以做出15日,

其他 2019-07-03 11:51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如经判决的,一般可按判决约定处理,按照规定如您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之内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 你好,一般需要按照判决书执行,如果不服判决,可以上诉,详述案情
  • 您好,需要律师为您做什么,可以描述你的诉求。
  • 你好,以法院判决书为准。不服可以上诉
  • 你好,如果不服,可以上诉。
  • 您好,您这边是要上诉吗?
  •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一、根据您的描述,您的问题涉及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财产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的规定,这是典型的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签署的合同,需要得到权利人的追认。二、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没有得到其他共有权人的追认,一般法院会判决合同有效,但是不会支持所有权转移,也就是过户。也就是一审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 三、据您的描述,本次诉讼是您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但是您的诉求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根本没有办法得到支持的。
  • 你好,如果不服,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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