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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于08年6月1日向所谓的小额贷款公司(其实为黑社会性质的放高利贷组织)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并找一邻居梅某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现09年5月18日下午,小额贷款公司5个混混强迫挟持担保人梅某到他们的办事处,在原有的借条上写上三日内归还借款字样.担保人放出来后向当地派出所已报案.在此之前小额贷款公司从未向担保人提示此笔款项未还款信息,现借款人不知去向已有一月左右,请问小额贷款公司采用威胁手段是否合法,此笔款项是否应该由担保人还款,假如借款人还款时是否必需担保人到现场或应知悉,现贷款公司派小混混上门威胁,恐吓应如何处理?请好心人帮帮我,我不想最终有过激行为,谢谢!

诉讼 2009-05-24 10:1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据你所说,担保已过担保期限你应该免除担保责任。现在的问题你不想还款,就不要屈服高利贷,高利贷上门威胁你坚持报警,高利贷起诉要求你承担担保还款责任,你可以以受胁迫签字不是自己真实意思为由免除你的担保责任,以报警记录为证据。
  •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采用威胁手段是不合法的;第二,此笔款项是否应该由担保人还款,应看是否过6个月的担保时效(从借款期届满算),从陈述来看,已过担保时效;第三,借款人还款时不必需担保人到现场或应知悉;第四,贷款公司派小混混上门威胁,恐吓,可以要求公安部门处理;第五,小额贷款公司5个混混强迫挟持担保人梅某在借条上签字,应立即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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