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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的发回重审可发回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为什么一审法院的重审应当开庭审理,二审法院重审可根据法规做出开庭或不开庭审理??这样的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1,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对于出现漏罪现象,检察院提出新证据,只能通过提出新的控诉来追究被告人的罪行,法院不能在再审程序中对漏罪审理并改判。”这里追究被告人漏罪的法院可以是实施再审程序的法院以一般审判程序审理吗? 2.如果出现一审判决裁定后,同时出现上诉和抗诉现象,二审法院对案件的裁判应当怎样量刑?考虑到“上诉不加刑”会与抗诉不适用“上诉不加刑”会产生矛盾吗??

刑事辩护 2009-05-24 10: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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