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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孩十六周岁,被一成年人无故追打,打斗结束后(双方仍于现场争吵)我的小孩趁其不备用木棒至对方轻伤(公安认定为轻伤),此案诉讼中我是否可以运用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情绪冲动,缺乏理智,自控力差)为我的小孩辩护。请问: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有没有可用于司法的定义或解释。谢谢!!

刑事辩护 2008-12-26 16: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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