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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将自家房产一处售卖于乙方,因房产牵扯继承问题所以约定完成继承问题后过户房产。期间仅收取定金一万元,房屋签约当日便交房到乙方手中。合同签署乙方为A,目前已经完成继承公证要求其完成过户及支付相应所有剩余款项。但乙方因其名下已有一套房产所以要求其未婚男友作为房屋实际买方,其男友又因未能在济南缴纳社保满足贷款及购买要求。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解除合约以及追缴其近半年实际使用房产所产生的租金费用。谢谢

其他 2019-07-04 09: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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