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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别人签署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一年,此人先称为甲,房租已交清,合同上签有押金3000,当时甲口述说押金只是形式,并为让我交押金。在我使用房屋期间,有人称是房东,此人有证据证明是房东,称为乙,说甲并未经过他同意把房子出租转让,就把房屋强制收回了。因乙把房子收回,甲不能继续使用出租此房屋,当初交房租的时候,甲因有事耽误几千块钱未打收条,一直拖着没打收条,他就以房租和押金为理由,起诉我,请问这种情况,我和他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他起诉的是否合理,我该如何应对

其他 2019-07-08 11: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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