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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我去外地讨债,然后发生了争执,我没有动手伤人,是跟我去的司机动手的(我没让他一起讨债,动手),但司机把动手伤人的罪名给了我,并且说是我指示他那么做的。被打的人还找了一帮人打我(打过两次)。三年后(也就是现在)被打的人眼睛瞎了(这个人圈子很大,我怕他造假),也解释不清楚当年我和司机是怎么讲的,那个被打的人欠我的债也没还。请问,我会被怎么判?如果我被带到外地(被打的人在的地方)我会不会收到不公平对待?我是否也能够告那个被打的人欠债许久不还是个老赖?(补充:那个被打的人打后没有来警察局做过任何笔录,三年就像人间蒸发一样没出来过。那么既然没有来做过笔录,那是不是说明以后我们不会再参合进去了)

离婚 2019-07-05 12: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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