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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2010年12月结婚,结婚时按照女方家乡习俗给予女方28888元及总价值25000元左右的金制品,当时女方讲不给这个钱就不结婚,结婚后女方并没有尽到其应尽的各项责任,经常在外玩耍喝酒等,并在外借债具体数目不详。我母亲患有心脏骤停的疾病,一次我上班不在家,我母亲发病她竟然丢下我母亲出去找她朋友。而且,因为结婚时所欠外债我父亲还在外打两份工,我几乎每天工作11到12小时,来以此还债。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要求其归还彩礼钱及她当时索要的金制品,来以此缓解债务?

离婚 2011-10-17 19: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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