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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北京大红门某市场在2006年4月25日签定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20年,第一至第五年租金共计160000元,分三次交付,第一次合同签定之日交付64000元,第二次应于2007年9月15日至2007年9月30日支付50000元,第三次应于2008年9月15日支付46000元,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间,未经市场同意,我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市场有权扣留已预付的租金作为对市场的赔偿.我一直正常经营,在到第二次交租时间的时候2007年9月15日时,市场拒收租金,万般无奈,我于2007年9月21日起诉市场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收取租金50000元,本定在2007年11月8日开庭审理,我觉得对方违约给我造成了一定损失,我于2007年11月6日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对方给予赔偿,在2007年11月8日开庭时对方未到庭,对方还打电话对我做出威胁,我当庭更改了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租金.法院安排在2007年11月26日开庭,开庭时法官以我没有证据证明对方不收租金,单方面提出要解除合同,判决不予返还剩余租金.一审败诉后,我又起诉,在2008年3月28日二审判决我还是败诉,二审败诉了,我还能打赢吗? 问题补充: 再审有赢的希望吗?

诉讼 2008-04-09 21: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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