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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2008年5月,法院宣布破产,我是法人,当时上级指定为清算组成员,其他几位成员由其他单位委派来的,带着工资!我只发了一年多生活费,每月平均500元,这十多年间也按上级指派些工作,间段性的处理事情,参加会议等,请问,有什么政策法规,来支持我要这十多年的工资待遇,换句话说,十多年的费用我怎么要回?谢谢!

公司清算 2019-07-13 08:2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清算组成员工资属于清算费用,应该在破产费用中支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不计付报酬。上述人员以外的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按照其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标准计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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