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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同事的孩子,1997年开始与一国有企业连续签订两期每次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间,该企业于2002年12月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组建了股份制企业。到2003年四月三十日,该新公司不执行改制的职工安置规定,以三年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劳动关系,将劳动者推出了企业大门。该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如果无效,法律有何救助办法?谢谢律师的解答。

其他 2019-10-19 13:2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收集证据劳动仲裁维权,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按照工作年限要求经济补偿金,支付拖欠的工资,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你好,如果无法协商,建议人社局投诉
  • 1、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一年,合同到期后续签,劳动法没有规定续签至少签三年的。
    2、《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续签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再续签时,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要求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要求该单位支付二倍的工资。相关法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1、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应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如已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还可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未上社保可要求补缴,并可以此为由随时通知单位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有权依法要求给予经济补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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