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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是2011年8月初提离职,8月31号走人 请问2件事情: 1。9月2号让我去交接(9月1号人事没有空,安排不过来),但是9月2号是没有工资的, 我想交接工作仍属于工作性质,为什么没有报酬?另外9月1号有没有报酬?如果没有报酬的话,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我半个月之后的某一天去交接工作呢? 2。公司平时都是15号发工资,所以9月2号不能够接算工资,工资要到15号才打到银行帐号,关键是我要去别的城市了 请问这2件事情如果公司做的不对,是否有具体的法律根据(最好是具体到**法条第**条)

技术转让 2011-10-18 21: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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