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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培训机构工作三年多,2016.6.1入职,现在2019。8,17离职。目前我想要我的年终奖,公司说要到年底给我,我不知道可不可以这么操作,然后有几点纠纷的事情是,第一,我入职后四个月才给我交五险,我可以申请仲裁补交吗?第二,我有五个月工资低于泰州当地最低标准,因为我们的工资是只按照课时费,没有课就会没有工资,这样合法吗?我能要求补工资吗?第三,学校有免费生,这部分学生不交钱,公司后来跟我讲说这部分学生的课时费我就没有,请问这个算克扣工资吗?第四,学校让我去上社团课,这部分我是没有工资,只给我调休小时,我能要求补发课时吗?第五,我节假日上班都没有三倍工资,我想知道怎么申请。第五,我想知道我主动辞职,有赔偿金吗?

其他 2020-03-16 21: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2016年国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如下: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协议,也没有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离职时,是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
  •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养老保险、医保等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属于国家规定的应发给劳动者的福利,最低工资标准包括这些福利的个人缴纳部分,但单位应缴纳的部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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