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您好,我是公司人事主管。因疏忽,员工入职半年后才签劳动合同,签的日期也不小心搞错,一份是2019年4月1号,一份是2018年12月31号,离职员工拿4月1号的合同向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赔偿4个月工资。问题一、此两份合同是否有效,公司是否可以主张依照12月31号的合同日期。问题二、公司补签合同的作法是否合法。以上盼覆谢谢

其他 2019-07-26 10: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 补签合同的行为合法,但是公司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依照法律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内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请问两份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深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