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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区扬子江北路拆迁,我在此经营几年,因国家需要要求拆迁。拆迁办说承租者只有搬迁费,营业损失由损失与承租者无关全部补贴给被拆迁人。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泰州拆迁条例与国家拆迁条例。

其他 2009-05-25 08: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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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据此,你可以和租赁方、拆迁方共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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