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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人(也有公司,盖的合同专用章),在2019年3月28日签订了一个工地食堂承包合同,双方定于4月4日进场营业,并给甲方交了5万元的保证金。但甲方因故至今未通知我入场经营(甲方也未入场),请问贵律师:我能主张甲方赔偿我的损生并退还保证金吗?谢谢!

刑事辩护 2019-08-04 15: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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