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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6年8月付款30万元给A夫人.得收据.内容;[收到xx买受本人所有---房款.附注;房产.土地证交付xx.有关过户手续及时间由买受人决定.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当时A不在场.几日后双方夫妇会面谈话.A已知道此事但无明确提出反对.我收受房产.土地证后入住至今且未办过户手续.期间2次和A单独相处.A也无明确提出反对.08年2月拆迁.A提出;[前约定无效.他是独立产权人.未收款签字且无授权夫人.] [A 夫妇 均是法律界人士.我不是..] 房产.土地证是A一人名.2000年房改. A 夫妇已婚十数年.我未办过户就因为拆迁.当时口头约定以 A名份拆迁..A知道此事且要职务补偿费..双方口头同意.无文本协议.无公证.无人证.因为A 夫妇 均是法律界人士.而我不是.我太相信他们.所以才有今天..A 夫妇现在北京工作.我不知他们具体住处.08年2月他们用委托代理拆迁签字.新房三年后更大更好.现房08.5.31日将搬迁.上周赴京面谈失败.我才猛醒.我尤其不明白的是A 夫妇 均是法律界人士.难道他们有法可依.在收到30万元的[06年8月--08年2月]一年后.重申独立产权.不顾A夫人[买受本人所有---]的明示.仅仅因拆迁多得几十万.也就能推倒重来.我的纠纷是属于合同纠纷还是不动产争议纠纷.因为不动产和房产协定都在F地.被起诉人在北京. 我想得到北京的法律援助在北京起诉被告人.法庭受理吗...谢谢各位律师.请指教.

其他 2008-04-26 10: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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