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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2006年交住户。开发商同时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今年雨水较多,部分楼房地下室漏水,维修责任怎么办?开发商认为保修期已过,而物业公司认为此楼原来因为渗水开发商维修过(大约2008年),现在维修的保修期还不到5年,所以认为开发商有责任。但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在2010年5月签署了物业管理最终移交协议,双方达成一致,认为房屋的维修责任期已满。现在住户因漏水严重抗交物业费,形成僵持。怎么办呢?

其他 2011-10-21 05: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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