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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给B方供货,合同要求货到验收十五日内付清,没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B方未完全履行合同,货款累积,最后一张总对账单2008年3月5日,标明金额,索要未果,2008年10月诉于法院,对账单没有异议,逾期付款利息不知从何时算,3月5日算还是从起诉日算?利率按贷款利率还是加倍?法律可支持的上限和下限各是多少?2009年5月18号高院有文件,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这案子是不是靠得上,如可以,按3月5日开始算还是按起诉日算?谢谢

诉讼 2009-05-24 11: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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