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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给B方供货,合同要求货到验收十五日内付清,没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B方未完全履行合同,货款累积,最后一张对账单2008年3月5日,索要未果,2008年10月诉于法院,对账单没有异议,逾期付款利息不知从何时算,3月5日算还是从起诉日算?利率按贷款利率还是加倍?法律可支持的上限和下限各是多少?谢谢,急!

诉讼 2009-05-24 10:1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所述,他是分期付款,按每笔到期日的第二日分笔计算利息,利率按贷款利率计算。 具体可面谈:郑艳丽律师1383827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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