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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我们有460名业主在朝阳区甘露园1号买了由华森房地产开发的商铺。当时我们是从报纸上看到的宣传,开发商承诺包租三年。每年返10%的租金。三年后可原价回购商铺。还可以贷款。我们部分商户是贷款买的商铺,我当时是贷款买的。买时我跟他们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商铺委托租赁经营合同书》和中信银行签了《私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还有《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投保单》一年后我们交了办产权证的费用,06年12月通知我们说产权证办不了,并给我们签了退房协议。保证到期原价回购。三年到期后开发商说没钱回购,我们现在银行的贷款没有还,银行起诉我们,我们说是华森欠我们的钱,我们抵押是商铺,但法院说我们签的是预售合同,是无效合同。请问是无效合同吗。银行同时把华森也告上了法庭,华森是第二被告。请问他们要承担什么责任。我们不还贷款法院有权执行我们的其它财产吗?

其他 2008-04-06 16: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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