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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下:我在怡康药店工作了4个月。期间因为我有一份相对比较好的工作机会,并且要求一周后到岗。于是我向怡康的店长韩女士和人事邹女士提出了辞职,把我一周后要离岗的请求也向她们说明了。邹女士的回复是:必须要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也就是我一个月之后才能离岗,如果要提前走,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是不发的,并且也不需要去办任何的离职手续,也就是说你走了也就是你自离了。于是我干到了7月25日,26日就没去上班了,我还有3天假没休。上25日最后一天班时,店长韩女士说她给人事邹女士打电话了,说只要我写个保证书,将盘点补损的钱给交了,就会发7月份工资。于是我按照店长的要求写了,并且在8月13日时,将店里补损的24元钱已经通过微信转给店长了。但今天发工资,我没有发。我想请问,这不发工资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我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拿到工资?

其他 2019-08-16 03: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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