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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我妻子原为工人身份,1998年5月20日至2003年5月20日与单位签定聘期为5年的聘干合同,之后没有再续签合同,她还是不是干部身份?2007年9月达到工人法定退休年龄,要求退休,单位不给她办理退休手续,理由是:虽然没有再续签聘干合同,但是,单位还是把她视同干部来管理,要到55岁,这样有没有法律依据?后来,我妻子写了一份关于要求解除聘用制干部的申请给单位,单位报人事局,人事局批复同意单位意见,从2003年5月20日起解聘,单位在2007年12月为我妻子办理了退休手续,但推迟了3个月,因为我妻子的退休金比在职工资高,要求单位补发3个月的差额合不合理?另外,应不应该追究单位的违约责任?

其他 2009-05-24 19: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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