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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声称国外客户经过检验产品不合格率为39%,出口产品总金额是86940元,需赔偿33906元,另外要求赔偿现场检查费用24840元(按国外计时工资算的),降价赔偿24840元,总赔偿是83586元。 我们厂不具备开增值税发票,叫别的厂代开(称为A厂),我厂和外贸公司没有订购合同,但我和外贸公司签了书面产品质量协议,有质量纠纷我厂承担。(这个协议对我很不利)。外贸和A厂有订购合同,我们和A厂有委托生产合同。现在外贸公司已向我厂发来律师函。提供了国外公司的赔偿书(有公章),我该如何

其他 2011-10-23 06: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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