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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他人因欠款,其妻子女儿将其丈夫名下一处平房以抵押还款形式给我,因其一直在韩国打工等种种原因,当时的抵押合同上只有其妻子和女儿的签字手印,房照,土地使用证和合同均在我这,今年他回国后突然要将房产要回。想请教一下,这种情况下,当时的合同是否有效?怎么处理这种情况?

其他 2019-08-20 17: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即是合法有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追问】当时的合同上写明,用房顶账,用不反悔,双方均同意,还有证明人的签字和手印。时隔近20年,又要把房子要回去,这怎么处理?谢谢
  • 你好,一般情况下,合同只需要双方签订而不需要第三人见证或公证,但律师见证或公证机关公证的话,可以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内容,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只不过也要看合同内容、性质及法律规定,如果是不违法的合同,有双方的签字,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只不过如果合同内容涉及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那就是无效的。
    【追问】当时的合同上写明,用房顶账,用不反悔,双方均同意,还有证明人的签字和手印。时隔近20年,又要把房子要回去,这怎么处理?谢谢!!
  • 您好,这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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