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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A是北京人,由于长期在珠海工作,对北京快速上涨的房价不了解,由于欲在美国投资房地产,遂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200万价格将自己的一套面积100平方米的房屋卖给B,并约定按揭贷款。由于B是首次购房,根据国家规定首付款应为房价的30%,即为60万。由于B手头没有足额的现金,与A私下商量以对银行谎称房价为250万来骗取银行多贷款,少交首付,A表示同意。故在按揭贷款合同中双方约定房价250万(实际房价为200万,虚报50万)。250万*70%=175万(实际应贷款为200万*70%=140万,多骗取贷款35万)。这样一来,B本应向A支付首付60万变成了实际支付25万,其余175万按揭。后A发现此房屋市场价格值350万,欲解除合同,但B不同意并要求A继续履行合同。A欲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一是按揭贷款合同是双方合谋对银行进行欺诈,所以按揭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都应是无效合同。二是房屋的合同售价是200万,但实际市场价值350万,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应该是无效合同。问题1:A认为此按揭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是无效合同,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法院会否支持,为什么?问题2:A想用支付违约金而拒绝履行合同,法院会否支持?问题3:房屋所有权应归谁所有?需要通过什么程序?是宣示登记还是产权登记?为什么?

其他 2017-04-26 06: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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