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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本人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毕节地区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东关坡的东盛小区一单元一楼一号门面,建筑面积为31.6平方米,房款总计62000元,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交房日期为2010年10月日之前,并约定在商品房交付后180日内将房产证办好。但由于房开公司和拆迁户及公司合伙人扯皮,购买的门面一直被他人占据,多次找公司和占据门面的人协商,未能得到解决,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将房产交付使用,不仅严重违约,而且给投诉者在经营、使用等多方面造成了损失。请问人应当怎么办。房开公司要赔偿我哪些方面的损失。打这种官司要花多少钱,能打赢吗,谢谢

诉讼 2011-10-24 20: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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