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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我与张某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张某非本市户籍,在房屋交易中心以虚假资料,被房管局查出,于9月26日,公告取消了购房资格,且家人五年内也不能在本市购房,11月中介通知我将2万元定金退给你中介公司,12月中介又联系一客户,经房子卖了。2018年张某将我告法院,传票送达地点是我身份证地址,是我30年前住所,我没收到,法院公告送达,后按缺席判决:我陪偿违约金6万元。我查看了许多案例,都是取消资格的违约,难道真的是我违约吗?

诉讼 2019-09-03 10: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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