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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应具备的条件

离婚 2011-10-25 09: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不存在事实收养,必须要公证才有效
  • 详细可联系我,要符合收养法的相关条件,即使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登记,但是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 你好,收养事实必须发生在1992年收养法颁布之前。
  •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只能收养一子女,孤儿残儿弃婴童,可以收养许多名。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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