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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楼地因为欠下债务而夫妻一方失踪,一方签字卖了,成立吗

离婚 2019-11-01 03: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该部分债务是一方用于侵权赔偿的部分,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一种过错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债务,这与一方的人身不可分,侵权人是一方而非夫妻二人,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签字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主要看房子登记在谁名下
    【追问】你好,楼地是父母给两兄弟的,而卖了是卖给他弟弟起初是由一方的女方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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