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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遇到的问题,请专家指点 我,男,兄妹中排行老大。现住石家庄父母遗留下的房子。下面有4个妹妹。 母亲在2004年去世。父亲在2009年去世。 父母亲留下2处住房,1处在外省市,1处在石家庄市。 母亲生前曾多次讲石家庄的房子给了我,并对石家庄多人说过这个意思。(我的叔叔姑姑都对此事作出了书面证明。) 我父亲也曾在2005年亲笔写下遗嘱:石家庄的房子归我。外省市的房子由4个女儿商量解决。 现在4个妹妹无视父母亲的遗嘱,递上诉状,要求分割父母亲留给我的房子。一审判我赢,她们上诉,中院打回重审. 请问:1.一审再给我传票时,没有给我起诉状.是否还答辩原有起诉状.已经不是原一审,换到另一地方. 2.我该做哪些工作 3.结果会怎样? 谢谢各位老师!

其他 2020-04-02 11:53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发还重审,应在原法院。应该搞清楚发还重审的原因,再积极应对
  • 和一审相同,还可以提交证据
  • 只要遗嘱有效、其他继承人都是自愿的,基本没有再要回房产的可能《继承法》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 没有遗嘱的房产继承过户,主要有三种途径:
      1、协商继承
      也就是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到房管局申请房屋过户。
     2、公证继承
      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3、诉讼继承
      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 《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法定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正如前面所讲到的既然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重新订立遗嘱,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有多份遗嘱同时存在的情况。如何确认这多份遗嘱的效力?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多份遗嘱如果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并相互补充,则各自都有法律效力; 2 、如果内容存在冲突,那么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1 )、公证遗嘱优先原则。即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2 )、后遗嘱优先原则。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案情复杂,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 审,应在原法院。应该搞清楚发还重审的原因,再积极应对
  • 你请律师没有
  • 案情复杂,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 跟以前的审理一样,该怎么应诉还怎么应诉。如有疑问之处,建议持有关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 发还重审,应在原法院。应该搞清楚发还重审的原因,再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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