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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审批期间办理了离婚,会不会影响贷款审批

离婚 2019-10-22 06:5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个一般都是没有影响的。
  •   个人申请住房贷款的,须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   商品房按揭贷款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首先,贷款条件,主要是《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比如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付的首期购房款不得低于全部购房款的20%、有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作为担保或者保证人做担保等;3、贷款用途,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仅限于购买普通住宅,但实际上银行对别墅等豪华住房亦、商铺也办理按揭贷款;4、贷款额度,各商业银行一般根据不同的房屋种类确定不同的额度。5、贷款年限,此年限主要由商业银行结合具体情况决定。一般要求贷款年限加借款人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能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且最长不超过30年。
  •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双方结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 您好,建议您咨询一下贷款银行的具体规定,此应为贷款银行的贷款审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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