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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朋友被家人非法拘禁3天了。还对她殴打导致半张脸肿了,嘴角淤青。到现在还被控制着。找不到人,她手机被抢了。也无法报警

刑事辩护 2019-09-25 05: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那你怎么知道她被打成什么样子的呢?
  •   非法拘禁,可以要求侵害方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不属于公民的民事权利,因此,不能直接以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刑法》第238条虽然规定了非法拘禁罪,但实际中,往往因为拘禁时间不是很长,后果不是极其严重,很难被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对于公安机关的非法拘禁行为,要追究责任就更困难了。
    另一方面,即使能获得民事或刑事的法律救济,当事人也往往缺乏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所发生的事。当事人由于自身被拘禁,很难立刻收集、保留证据,因此,除非第三人报警或愿意作证,当事人往往没有任何直接证据。
    所以如果依照法律规定,能够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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