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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供暖用户办理报停怎么规定

消费者维权 2019-09-08 22: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请咨询当地物业管理部门
  • 你好,《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国家已出台了计量供热暂行管理办法,确定供热费用分为两部分:基础热费和计量热费。其中基础热费将占供热价格的30~60%。各城市略有差异。哈尔滨市原基础费为20%,现提至30%。
  • 你好,《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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