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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有关房租合同问题:2008年1月和在平湖市区转来个店铺,他的合同是到2009年7月10号,每年的4月交下年的房租,我现在不想开店了,不交房租了,按合同要赔偿房东1万元,但是合同是我转来的,合同上的名字图改成我的名字,修改的合同是不是没有用的(没有按手印),我可以不支付那1W的赔偿金吗?还有就是我今年的房租到7月份,是不是还可以在那经营到7月.我还交就2000元的水电押金(写给我的条子是水电押金),但合同上写的是保证金2000,(我违反合同他就没收,他可以这样做吗?)我能拿回那钱吗?

其他 2008-04-05 00: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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