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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6月2号来沭足当服务员的,公司有规定,得做满三个月才可以辞职,我8月9号向经理提出辞职,经理说得到9月2号满三个月了才可以走,于是我又做到了9月2号,结果那经理说如果我9月2号就走的话,还得扣全勤奖和一些乱七八糟的,当时是说只要我继续做到9月10号就不会扣钱,结果我做到9月10号他又说得扣钱,让我做到9月15号,问题是当初他答应我了,现在又说话不算话,我今天罢工了,没去上班

其他 2019-09-11 20: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个一般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动者按规定辞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时间一到可以离职。
  • 你好,你描述的情况按以往案例是可以走法律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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