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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爸爸是1954年生人,16岁开始加入工人,在广西国营西江农场二分场从事农业工作(领地种甘蔗),大概在1993年因病入院,脚趾因患脉管炎导致腐烂、甚至有2个脚趾断掉,后来丧失了劳动能力,那年我妈妈帮着他种了一年的甘蔗(单位发的责任地),此后就没有办法承包了,单位也没有给予相应补贴及慰问,直至2000年去世,我妈妈也未曾得到过任何补助。请问一下,像这样的情况,我妈妈有权利享受工人家属的相应补贴么?

其他 2019-09-18 1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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